2009年1月1日后,关于自制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是否要进项税转出(固定资产为生产设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4:35:18
2009年1月1日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那么请问:领用原材料用于自制生产设备。所领材料是否要进项转出?请哪位大师帮助解答一下。

要做进项税转出,因为把外购原材料用于自制生产设备,在税法上属于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它不是视同销售行为,所以不能抵扣进项,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构成固资成本。

2009年开始,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贵单位的自制固定资产是用于应税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是混用的项目),领用的原材料可以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是,当该固定资产处置时,应该按17%缴纳增值税的。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资产、设备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