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争议,公司不发工资属于恶意欠薪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0:20:43
公司欠薪,于是劳动者一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出来以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随后公司抛出一个调解方案,部分劳动者接受了调解。并当场领取了20%的工资,剩余部分一个月以后也给了,但没有接受调解的却没有领到工资。劳动仲裁过程中,工资的计算是由公司提供的工资报表裁决的。也就是说公司和劳动者双方对工资的数额均没有异议。这种情况下,公司发给接受调解的,却不发给不接受的,是否属于恶意欠薪?
回答的朋友请提供依据,不要简单的“属于”和“不属于”,谢谢各位了。

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属于。在诉讼中,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如你所说,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在调解时并没有生效,因为公司已经提起诉讼,所以公司不存在立即支付拖欠工资问题。而已经拿到20%工资的部分员工是自愿与公司达成调解,调解成立;没有接受调解的职工说明其并不赞成公司的调解方案,调解不成立,则公司没有给付义务,更不构成恶意欠薪。
总的来说就是,虽然是一起讨薪的,但各有各的自主权,对于自己权利的如何维护,维护到何种程度均由自己决定,一人的决定并不能代表集体。白话点就是,你认可那这笔钱就了结了,那是你的事;你不认可这笔钱,不想就此了结那也是你自己的事,公司是与职工构成一对一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一个达成调解协议不等于与所有人达成,因为你没同意啊。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照裁决结果执行。

属于。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双方有权不接受调解,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判决怎么样就是怎么样

不属于。理由如下:
1、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无履行义务。
2、未接受调解的员工,应通过仲裁解决。

仅就公司发给接受调解的,却不发给不接受的这一行为,不属于恶意欠薪。理由如下:
1、仲裁结果由于公司提出诉讼而等待法院的确认。在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