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资格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7:03:47
我今年34岁,爱人33岁。于2000年生育一男孩,现在已经9周岁。由于孩子有病(残),于2007年向计生部门申请生育二胎指标,并于当年得到批准。我爱人于去年12月份怀孕,今年8月初孩子距生产还有一个月时突发妊娠期糖尿病引发酮症酸中毒,导致一女婴胎死宫内,后经医院救治大人脱离危险回家休养,孩子在医院期间也被顺利产出,尸体交给医院处理。由于医生建议我爱人的病情不适合在怀孕,我们也怕在出现任何危险,经家里人一致同意决定收养一个孩子,但是我仔细阅读收养法发现要求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的,请问我们这种特殊情况(允许生育二胎)的是不是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其实,收养法您还是没有阅读仔细:

首先,您们按政策,有生育二胎指标,是可以有第二个孩子的,所以,您就有权利生一个或者领养一个。

第二,自己身体不能够生,唯一的办法是领养。何况按照收养法: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所以只要收养的是孤儿或者残疾儿,是不受限制的。何况您有生育指标。

第三,受养福利院丧失父母的孤儿,如果有合适的,只要去民政部门申请。

第四,如果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要先跟当地派出所(拿好向计生部门的准生证)打好招呼,按法办理手续。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中: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