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薪制计税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8:40:40
税务总局明确个税政策执行口径 "双薪制"停止执行

02年实行“双薪制”计税方法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