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变相换工作地址逼员工自动辞职单位为了不付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2:36:07
我是06年7月进公司的,刚开始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给我交金(综合保险金),合同是07年12月开始签的一年,08年12月又签了2年,因上班的门店关门,现在公司为了不付补偿金变相换我去离家很远的地方上班逼我自动离职(家住金山),我该怎么办?
今天我到公司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碰到了只有在电视里看到的镜头,公司的人事竟然光天化日之下诬赖我老公打她,更过分的事她既然当着警察的面说我老公用拳头狠狠的照着她的眼睛打了一拳,还好说的是眼睛我想警察也知道要是真的是打肯定看的出来的,所以后面也就不了了之,天那,她作为一个公司的管理人员怎么可以这样做啊!!难道她是黑社会的吗,既然还威胁我们怎么样怎么样的......我真的被这个女人的所作所为怔住了,还好我是女的不然她不知道会怎么诽谤我们了.....公理何在?

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如欲变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不能用发公函、下命令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决定。如果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8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办理,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