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不能理解的司法考试题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9:56:45
谁能帮我解答下:
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D.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其中的D项为什么正确?不是说以其认缴出资为出资,不能再变了吗,怎么之后又可以以这种方法减少其出资义务呢?

既然有实缴的概念,认缴就不一定最后能实现。公司法没有不允许减资,你这个D选项是在给减资找个借口和处理,如果不作减资,那就是实质抽逃了(被查处后果更严重)。你减少了乙的出资,但是注册资本没有低于有限责任的法定注册资本限额。完全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在实践中相当常见,有时候相关部门在审计发现账务不实还会勒令减资,对尚未缴足出资额的股权或股份,以减资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资的义务也是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