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定性与判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4:06:09
我是09年毕业的大学生,应聘到一家公司。没签正式合同,试用期干了一个多月都不给工资,我就跟老板提出辞职,他同意了。但是以“不提前30天通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需要评估”为由,不给工资,我问他损失是什么他也不说。过了两天我又去公司要钱,他还是以上述理由不给,我又问评估需要多长时间,他也不给明确的答案。后来发生口角,他先动的手打了我5、6拳把我的眼镜打掉了,我才还手。就一拳一脚,打鼻子一拳,这是他正好踹我一脚,现在衣服上还有脚印呢,倒了然后左小腿的中间往下点的地方粉碎性骨折。这时他左侧身着地侧倒在地上,我又踹了他的左肩一下。事情大体就是这样,如果上了法庭我该怎么做,希望有懂法的朋友指教指教。还有我提到的问题。谢谢

这里存在两个诉!
  第一个是对劳动报酬的请求之诉,第二个是对人身伤害的赔偿请求之诉。
  对于第一个诉应当先进行劳务仲裁,然后不服的提起诉讼。法律规定试用期也是要给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没有订立书面蔻合同,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三十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什么评估不评估,公司这是胡扯蛋。从理论上来说不给劳动报酬就形成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第二个诉是侵权之诉,也就是因受伤而要求的赔偿。这个并不看是谁先动的手,而是看谁受到了伤害,受伤害一方,根据因受伤而受到的损失大小的证明来请求赔偿。如果都受伤了,根据各自受损的大小互负赔偿义务。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包括轻伤),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的自诉,也可以通过公安局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依我看扯不上正当防卫,只是民间中普通的打架斗殴。学过刑法的都知道,这在刑法中称为“互相斗殴”是不属于正当防止的范围的。这应该就是一个变通的人身侵权案件。
  兄弟!我也是09毕业生。咱应届毕业生不能这么受人欺侮!
  要说在法庭上具体怎么做!没人能告诉你!看过三国演义吧!里边司马疑教育儿子的时候说过这么一句话“用兵之道,在于随机应变”。一个道理!随机应变。因为你不知道对方会出什么花样!

你这就是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

但是是事出有因的,在法庭上一定要注意讲明白是事出有因的就可以,

其他没什么。

这个应该算是防卫吧!再怎么着先出手就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