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如何用血报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06:09
长春上学,户口在长春。曾07年底后在此献血600cc,家在山东,家母用血,如何报销?可报多少cc?家里户口本上已无我名字,如何证明母子关系?

关于无偿献血后临床用血报销规定

依据1991年11月19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吉林省血液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长春市献血条例》及长府办发[2006]36号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春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制定“长春市中心血站关于无偿献血后临床用血报销规定”。
一、报销范围及标准
1、2003年1月1日以前,参加无偿献血者及其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配偶、父母、子女用血时,由长春市中心血站支付二倍献血量以内的费用。
2、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以前,参加无偿献血者,本人在无偿献血后5年内需要临床用血的,享受免费用血,5年后终身享受与其用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600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3、2006年8月1日之日起,参加无偿献血者,本人在无偿献血后5年内需要临床用血的,享受本人献血量3倍的免费用血,5年后终身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1000毫升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及子女在医疗临床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4、无偿捐献成份血(机采血小板)1单位,按献血800毫升全血计算。
二、报销血费依据
无偿献血后临床用血时,返还用血费用时,需提供的有效证件如下:
1、 无偿献血证
2、无偿献血者本人身份证
3、临床用血原始发票
4、临床用血清单
5、户口或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证明(亲属用血)
三、血费报销办法
1、无偿献血后临床用血,根据第一、第二、第三条无偿献血应享受政策,按照“吉林省血液价格收费标准”报销用血费用。
2、无偿献血后异地临床用血,按照“吉林省血液价格收费标准”报销用血费用。
四、临床用血原始票据,在血站报销后存入财务档案,不再返还,如有特殊情况,“临床用血原始发票”在医保办留用,可凭发票复印件报销血费。但必须将原始发票出示给返血审批室经办人确认后,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