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18点下班,员工在22点被车撞死,单位有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3:56:13
我单位员工下班时间为18:00,在单位宿舍住宿,在晚上22:00的时候结伴4人出去街上买东西,由于没有路灯,被一辆酒后、无证、无牌照摩托车撞死一个人,肇事者至今仍然昏迷而且很穷,估计活不过来了。现在亡者家人要求单位赔偿,但单位没有给该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请问一下单位对此事有没有赔偿责任?望详细解答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没有责任,也没的赔偿的义务。

2、工作时间受到人身伤害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单位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员工发生意外或伤亡的,单位和企业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你这个事情中贵单位有一个前提就是没有为员工按照法规按时替员工缴纳保险,这就是属于违法用工的行为,在此前提下,单位就必须向受害人赔偿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这里面不包括意外事故险。出事时间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上下班路途,因此,单位就事故本身没有赔偿义务。

这种事情还是很多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单位有条件就适当的给一些钱,并和死者家属签订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