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的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1:49:45
我05年代理某公司的产品,改公司给了我一定的优惠,代理协议是我自己签订的

公司购买了我代理的产品

现在公司知道该公司给了我差价。要求我退还差价?该要求合理吗?

我有必要一定要把差价给公司吗?
例如:
我代理A公司产品正常的售价是1万,A公司给我是9000
不久我所在公司B通过我购买了A公司的产品售价是1万
A公司把那1000代理业绩发给了我
不久B公司发现了差价要求我退还。
要求我退还差价?该要求合理吗?

我有必要一定要把差价给公司吗?

要看合同主体的关系

你这里面表述的有点乱,我给你设定一下,你代理产品的公司我们称为A公司。

采购你代理的产品的公司,我们成为B公司。

这个问题要看合同是怎么签的,如果合同是A\B两个公司直接签订的,在法律角度讲,这个合同跟你是没有关系的,B公司要求退还差价也找不到你,B公司应当直接按照与A公司的合同内容,找A公司补偿。

如果这个合同是B公司和你签的,你就是这个合同的主体,那么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金进行付款,合同价金是多少,B公司就应当付款多少。至于A公司给你多少优惠,与B公司无关,他无权找你返还。

通过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根本无需退还差价。

从你的叙述上看,要求退还差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道理很简单,做买卖赚的就是差价。特别是现在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只是不知那两家公司和你有没有别的约定。

你的问题,我没看明白,具体的能说说吗?
你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不能进行双方代理,因此,所得的收益应归你的公司所有。依据的法律如下: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可能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 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我国,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
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认,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我分析你是同时代理了双方,这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不允许的,因此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该承担责任,果真代理双方,你就应该退还差价。

我认为没必要。这是你们之间定的协议,而且是合理的。你如果顶不住公司的压力你就把差价补给公司吧!

这个是良心问题
自己认可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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