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摔跤后撞到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9:41:52
昨天晚上坐公交车的时候司机突然急刹车,整个人向后倒下去撞到头,售票员也砸在了我的身上,当时头有点晕有点想呕吐,脸部有一些痛还有强烈的压迫感,当时售票员给了一个电话说有事就找这个。晚上回家照CT发现没什么事,但是CT钱医院不报销,说这是公交车的责任。打过去才发现这个号码是空号!!!(我也在想当时是不是记错了?)我想请问一下我已经记下了这辆车的车牌号,投诉有门吗?要怎么投诉?他们会不会觉得没有证据?另外就是听到这是空号我的头就发晕,请问是太激动还是这一次创伤的后遗症?谢谢大家了!!!
当时我同学在我旁边,算是一个证人吗?

维权意识太差。

当时应该让他们给带去医院。现在找他们,肯定矢口否认了。除非有证人给你作证。

打电话到公交公司投诉。他们车上都是有投诉号码的。

不管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责任,都应该承担责任。

头发晕,应该到医院去看看。查一下。鉴定一下。

记下车牌号了 可以找公交公司
是否有后遗症要做鉴定

投诉有门,可以公交车公司要求赔偿。你到交管局根据车牌号就可以查到公交车公司了。先打个电话,然后去那个公司谈判。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公交车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找他公司,反正公司有责任保险。

找公交公司交涉,只要证明了确实是在那车上摔伤就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