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同一案件不得作2次处罚,但处罚太低,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37:54
李某在湖南某地办理了20方木材运输证,但其实际运输木材70方,在湖南某林管站,交了3500元的罚款,他们认定的是35方,在江西境内被查,请问是否可以对其重新处罚,依据是什么?

以认定事实错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不可以对李某重新处罚,李某运输木材从湖南至江西境内是同一违法行为,李某 在湖南已经接受过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李某在江西境内不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然是可以对其重新处罚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这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要理解错误!在本案中李某在湖南被罚后,仍然运输70方,是一个新的违法行为的开始,而不是上个违法行为的继续。罚款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劫钱!
在被进行了处罚以后,违法行为没有被纠正,依然进行的,如果不再次对其处罚,其不成了花一次钱就可以违法了!法律的尊严何再?世间的道义何再这就相当于在刑事案件中因一罪行判刑后,刑满释放,再次犯罪一样,仍然要抓。
其次一事不二罚,只禁止两罚款,一个主管机关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罚则,也可给予同一种类的几个没收的处罚。

在这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要理解错误!在本案中李某在湖南被罚后,仍然运输70方,是一个新的违法行为的开始,而不是上个违法行为的继续。罚款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劫钱!

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小偷偷了张三家的牛,派出所对张三采取了处罚措施,然后此小偷再次偷张三家的牛,那么派出所会不会对此小偷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