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身份证给自己办的银行卡,他挂失了,犯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7:43:58
用别人身份证给自己办的银行卡,突然和朋友吵起来了,然后他偷偷的挂失了我用他身份证办的银行卡,这样到底犯法吗。。。要有权威的答案啊。
我当初是自愿让他办卡的,而且卡里有几万元呢。而且我们没有什么协议啊。

看起来你这问题也不会太糟糕,
  只不过,如果是很好的朋友的话那是蛮可惜的。

  其实最省钱又省力的办法还是两人商量和解啦,
  毕竟应该是关系蛮好的朋友你才会这么信任他吧。
  避免了两人以后见面尴尬,而且也不用花钱上法院啊,
  能和解的话当然是最好了,如果实在和解不了,也就只有上法院咯。

  这下面有一类似案例,你自己参考一下。

  案情:李某因为自己没有身份证,便借同学韩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并一直使用。2005年底,韩某通过偶然的机会知道了这张借记卡的卡号和密码。2006年3月10日,韩某通过查询知道该卡上有现金1.5万元,便于次日持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谎称借记卡丢失,将该借记卡挂失并补办了一张新卡,将原卡上的1.5万元转入新卡中,供自己使用。2006年4月底,李某发现自己所持有的借记卡已被韩某挂失,便找到韩某要求归还卡上的金额,此时,韩某已经将卡上的1.5万元现金挥霍一空,拒绝了李某的还款请求。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韩某瞒着李某,采取了秘密手段将李某存入该借记卡上的现金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韩某是该借记卡的拥有者,李某将现金存入该卡可视为其默认韩某对卡及卡上的现金具有控制权。韩某侵占他人财物且拒不交出,应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韩某所能控制的只是借记卡,其取得李某的财物是通过向财物的保管者——农业银行谎称借记卡丢失,补办新卡才得以实际占有李某的财物。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据此,除去年满16周岁具有行为能力这一主体要件之外,构成侵占罪还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韩某明知卡上的现金是李某存入的,仍然私自支取这笔钱,用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