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伤势属于几级伤残(司法鉴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0:24:57
右踝骨折脱位复位内固定术,术中见外踝上方 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伴多块小骨片,下胫腓韧带断裂,下胫腓分离。

属于严重吗?资深有经验的律师或司法人员解答。(注:不属于工伤)
北京岳蒙德律师:丧失10%指的是什么呢,望回答,谢谢。

jzdoctor: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

lawer8 :也不属于交通事故,是参加了一次运动项目,责任人没有帮我保意外险。

现在我脚板长度看上去有点短,属于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还有脚腕部不能弯曲和侧弯,下蹲。不知道属于你的范畴中。 还有就是,我治疗好已经3个多月了,现在是鉴定的时间范围内吗,据说要恢复后才能鉴定的,有其说法吗?

再补充:

  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指的是两个脚站立的长度的对比,脚板稍短应不属于此列。

  脚腕部不能弯曲和侧弯,下蹲。此情况可能属于“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10级。

  鉴定期间是在医疗终结后,不是指恢复后,如果能恢复则不构成残疾,如果构成残疾,则不能恢复。可谓医疗终结取决于医院的出院记录。你目前的情况,应该是可以鉴定的。

  如果你参加的运动项目属于工作任务,则此可能构成工伤,你应先认定工伤,再次依照工伤认残标准认定残疾等级,这样的确更有利。

  就目前来看,你的案子相当复杂,或许你应该在当地寻找一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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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首先,我声明了:“不同事故适用的标准不一样,从楼主所述的脚步受伤可大致推测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所以,我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完全是在楼主没清晰告知的情况下所作的推测,我想这是作为法律解答者在没掌握信息的情况下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就好像,我推测jzdoctor应该是一名法医学习者或法医从业者一样。

  其次,我尊重jzdoctor作为一名法医学习者(或从业者)所具备的法学知识,但仍不得不指出, 一般人身损害并非如您所讲“人身损害介于两者之间,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打架评残参照哪个标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明确了该种损害的适用标准。引用如下:

  “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所以,既然楼主现已明示其伤害属于一般人身损害,则可参照此标准。

  最后,补发《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关脚部受伤会造成十级残疾的相关规定列如下,再次供楼主参考: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