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社”盗用了我的商业运营的方案,我该咋办啊,谁能帮我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3:16:21
自09年5月,开始与“德×社”建立沟通。经过两个月,我给他们做一份商业运营的发展建议书和若干说明文档——主要建议“德×社”开展视频同步转播项目、茶社加盟和互联网转播收费项目等等。

其中,在一次面谈时,“郭×纲”,当着其经理和经纪人对我说:“同步转播没有现场的感觉,而且德×社是立足于剧场的现场相声……还讲:互联网或者同步转播会对其商演有影响……”,而后我通过问卷调查、观众结构分析、“德×社”发展成因等等做了详细分析和说明。

之后其因拍电视等原因,一推再推……直到,突然我看到——“德×社与优酷网合作,同步转播其新版评书,并以此收费赢利”……期间没有任何“德×社”人员对我做出知会和说明。

……

希望大家给我些建议,如果有能帮我打赢官司的可以高分成。

本人是本分人,在此寻求帮助,只是很气愤这个事情,没有炒作的想法。

热心朋友,可以给我留言。详细沟通。

我手里有原始文稿,但没有录音。
我是否可以起诉他?
我需要什么举证?
我可以要求什么额度的赔偿?
有没有人愿意帮我做代理?

仅就你提供的情况来看,这个案子没得可打。

1、证据缺失

2、没有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双方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3、你称的所谓盗用,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即便是缔约过失责任,你也无法叫对方承担。

吸取教训就可以了。

著作权法;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德×社与优酷网合作,同步转播其新版评书,并以此收费赢利”是否引用了你“商业运营的发展建议书和若干说明文档”的具体内容,难以说明。
本人以为:你对该社充其量只是提供了“发展建议”。因无秘密可言,亦不可能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谈不上是商业秘密。

需证明:你是著作权人;
他盗用你的作品;及对你造成损害或他得到利益。

有两个理由可以起诉,第一可以诉德X社缔约过失,要其承担责任;第二个途径可以诉对方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是缔约过失,这个比较好证明,而侵犯商业秘密这个不容易举证,至于如何举证,这里说不清楚,建议还是找个律师。
赔偿额可以按自己的实际损失主张,也可以按照对方实际侵权收入主张。

问题是:这个文案是对方委托你做的吗?有委托书吗? 假如对方并没有委托你做这个文案而是你自己要做文案给对方看,你自己只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你们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假如第二种因素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