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买材料,又卖原材料,怎么交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7:36:59
我们公司是工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并兼营材料贸易。
想问下,我们的原材料买进来,想卖出去。这涉及到工业和商业的税负,是工业和商业税负分开计算缴纳,还是怎样。
你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我想问下,生产销售并兼营材料贸易这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吗?我主要是为到底怎么交纳增值税烦恼。因为工业的税负为4%,商业为1%,是各自计算,还是怎样,问专管员得到的等于零的答案。

首先弄清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划分是否是混合销售行为, 1、是否是“一项”销售行为。2、这一项行为是否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换一句话,就是这一项行为是否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而您列举的生产销售并兼营材料贸易,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由于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不管是产品销售还是购进的原材料销售都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一般为基本税率17%。进项税额就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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