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费用如何交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8:48:10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在鉴定前,如何预交鉴定费用?是双方都交还是其中一方交纳?如果是双方都交,那应该是双方各一半,还是双方都交一份?如果是其中一方交纳,那应该是哪一方交纳?对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具体规定? 谢谢!

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医院先垫付,最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支付,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支付。不管谁先垫付的,有责任就医院负,没责任患方负。

应该是原告予交,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谁申请,谁垫付。最后由败诉一方负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法院委托鉴定时都是由医疗机构预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