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例生活与学习中“把易于弥散的意志贯注在一件事情上”的人的事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6:44:00
如题。。
要快
也可以说是一个名人把精神专注在一件事情上的事例

尊敬的新闻记者:

我是生长在农村家庭的一个普通女孩,家里因为山的原因打了将近四年之久的官司,至今没有头绪,整天看着爸爸为了这件事而发愁,作为他的女儿看在眼里实在于心不忍,总想为爸爸分担点什么,于是,我想到了新闻媒体,请求新闻媒体给予帮助,下面我把实际情况给各界媒体介绍一下:

爸爸从小就住在永安堡乡栗木沟村,和爷爷一起生活,1985年4月9日,绥中县人民政府为他们颁发了《林木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对自留山(河滩),房前屋后和指定的地点种植的树木,实行“地权归公,林权归己,长期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凡本照所列树林,确定为夏德学长期所有,并允许继承,特发此照。

2000年11月份,他们村实施扶贫搬迁,但他们一直在本村居住,没有享受国家待遇,也没有交出林木执照,所有享受国家待遇的村民的林木执照全部收回,在2001年10月15日,乡政府将所有收回的山林及土地承包给毕建亚管理,2005年6月8日,毕建亚又将其转包给曹成辉,曹成辉与承包期间,并且没有砍伐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我家的林木,爸爸上前制止,曹成辉却拿出了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这时爸爸才知道乡政府为了自己的意义私自把爸爸家的山林及土地卖给毕建亚,毕建亚又转包给曹成辉,并且上面有公证处的公证,爸爸一气之下,把乡政府与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要回山权并且赔偿砍伐林木照成的损失。

第一次:民事官司,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争执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清,驳回了诉讼请求。

第二次:行政官司,在葫芦市连山区法院开庭,县政府要求撤诉并做出行政复议。

第三次:我们不服并且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再次被撤销,做出行政复议。

第四次:再次起诉到葫芦岛市人民中级法院,他认定龙岗区法院的判定:撤销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的绥府复决字【2008】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乡政府不服,县政府维持,现在仍没有得到结论。

上面就是一些具体的情况,在此,我希望各界的新闻媒体给予帮助,并且能给我家一个公道,为我家排忧解难,在这里,我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