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为有期徒刑,应当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具体是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1:39:13
“减为有期徒刑,应当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算”,这是指期满当天还是指从期满后的第2天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

如果是从第2天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为什么这题的答案为:A

甲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被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6年7月5日死刑缓期执行2年考验期满,童年7月30日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则甲有期徒刑从何时开始计算()

A2006年7月5日
B2006年7月6日
C2006年7月30日
D无法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无期”的、“终身”的,故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如果是减为有期徒刑的,则存在一个刑期起算问题,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计算,也就是2年期满后的第2日开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使2年期满后,未能立即作出减刑裁定而是在以后若干日甚至几个月之后才作出的,也应当从缓期2年期满之次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减刑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另外死缓2年这个期间是一个特殊的刑期,具有不同于一般刑期的性质和意义。
所以不能与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混淆。如果选A则这一天既是死缓期内又是有期徒刑期内。明显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

至于“期满之日起” 应该理解为“之日”的晚24时起。
而有期徒刑的起算点应理解为次日的早0时起。
其实质是一样的。本题问的是“有期徒刑从何时开始计算”故当选B。

选B 你的答案错了。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内。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算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

从期满之日起计算,当然就是7月5日啦。因此答案A是对的。

期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期满当天没有过去,缓刑考验期就没有满。 选B。

tmd坐十八年还不如去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