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谢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11:59:43
甲乙原为夫妻。2008年甲乙协议离婚,并将二人的一套共有房屋赠与他们的女儿丙。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甲想撤销赠与,但乙不想撤销。
请问:甲能否撤销2008年的赠与合同?或甲的撤销仅对一半的房产份额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收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你自己对照一下赠与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驶。
你可以对照上列条款,予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