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企业宣告破产后,职工与原企业发生劳动关系确认纠纷,被告应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9:47:05
2009年1月我单位宣告破产,我在宣告破产之日才得知单位破产一事,后与单位协商我的安置问题,但单位称已与我单方解除合同,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我并未收到任何解除合同的通知。我申请仲裁,破产管理人称单位已破产,被申请人主体不存在,且我已超过诉讼时效。请问:单位的说法合法吗?我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被诉方应是原单位,还是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单位的一切事务是怎样承接的?谢谢!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该种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是按正规的途径破产的吗?
整个程序应该按照破产法走的啊,
包括在岗职工安置、医疗保险等诸多问题,
都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且必要文件要公示,
报批的啊?如果是按正规途径做的?
那您的问题应该是跟其他类似的人的待遇是一样的?
如果不是按正规途径的,那我估计要走法律途径了?
具体您还是咨询律师吧!
破产管理人延续原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
他这个说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