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法律的专业题大家帮帮想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57:11
范美中,1997年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四川都江堰光亚中学的教师,自从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后我们知道了这个名字。哪天下午,
范美中正在上语文课,课桌晃动了一下,对地震有一些经验的他镇定自若地安抚学生道:“不要慌!地震没事!……”话还没完,教学
楼猛烈地震动起来,甚至发出哗哗的响声,这时他瞬间感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在下楼的时候甚至摔了一跤,他
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后来,在自己的博客中写到:“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 ?上次半夜
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
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
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
了!”
往友评论:
如果范先生面对的是未成年学生,无论如何有必要喊一声:“快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
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时间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里应当不是单指一个无形的法人,而是包括所有的工作人
员。就责任来说,范先生失职了,不适合当老师。
教师不一定有救助学生的义务,;老师也是人,首先作到的应该是设法活下来照顾好自己的家庭。基本上大伙都是缺陷累累的人,谁
也不会傻到舍己为人当雷锋。
教师的职责不光光是教育孩子知识,同时也要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这次时间中牺牲的那几位教师,其保护孩子的行为同样是本
能,做为一个教师,热爱这一职业,原本就会将保护学生的行为融入本能,遇到危险首先本能自己跑,不能说是不对,但是做为教师没
有将保护学生融入自己的本能。我职能说范逃跑不是一个合格的教师,做为教师,保护学生同样应该是其本能。范跑跑没做到,只能说
,他并不热爱教师这个职来,并不热爱学生,并不珍视自己的学生,所以其本能就是自己跑。
他曾经把自己作为一个道德楷模灵魂标杆,结果当然不是。可是他确实成

1、无法律义务。因为我们国家现行法中没有关于教师必须在突发事件中后于学生而逃离的规定。对于救护学生的规定也是一个倡导性的规定,而不是义务性的规定。

2、有道德义务。无论如何,作为一个人民教师,都应该去爱护和保护自己的学生。因为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你个学生拿你当父母的人怎么可以抛弃自己的孩子,还抛弃的那么理直气壮呢?

3、所谓评价,无非就是上面两条的综合,他的行为没有违法,甚至是一个自然人的权利,但是在我们的道德层面上,似乎是有违一个教师的职务职责.
网络上对他的评价很多了,仁者见仁,你可以看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1.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
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时间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有,做为一个教师,热爱这一职业,原本就应该将保护学生的行为融入本能。
3。(1)老师也是人,首先作到的应该是设法活下来照顾好自己的家庭。基本上大伙都是缺陷累累的人,谁也不会傻到舍己为人当雷锋。
(2)做为教师没有将保护学生融入自己的本能。只能说范逃跑不是一个合格的教师,做为教师,保护学生同样应该是其本能。范跑跑没做到,只能说他并不热爱教师这个职来,并不热爱学生,并不珍视自己的学生,所以其本能就是自己跑。

1有义务。其职位让其拥有先行义务

2无道德义务。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生命

3很正常,一个人人生只有几十年,死了就没有了

1法律规定是应该,而非必须。
2道德义务当然有了。
3不称职的老师。

有义务呀!《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老师有义务在危急时刻保护学生的义务!从道德上看,也是有义务的,但是人往往是自私的,范跑跑博客分析的也是有道理的!只是大家不能接受而已!
其实我曾经在想一个问题,如果作为一名律师,你的当事人明明有过错,但是你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时,到底应遵守职业道德还是应遵守做人最起码的道德?

1、有义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不具有刑法上的义务,不承担刑事责任。2、有道义上的义务。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些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