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担保背书应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19:34
“从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来看,无担保背书应属:A、无效背书 B、附条件背书 C、具有有害记载背书 D、一般背书”答案是A,无效背书
我认为无担保背书应视为附条件背书,而且该条件无效,属无益记载 ,但不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有效,且背书人要承担票据责任。他的答案是不是错了?

从票据法的精神来看,应该考虑该背书的有效性,即承兑效力。因而仅分析法理精神的话,“无担保背书”即可理解为“承兑效力不确定之背书”,因而导致无法承兑的可能性非常大,不符合公平原则,因而选A。

B与C的答案没有结合题设,D答案完全没有考虑题设。

P.S.陷进很容易看出来,前句是有目的性引导的。A答案的可行性较高。

背书人作成背书时记载不负担保责任的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的一种。无担保背书包括免除担保承兑的背书和免除担保付款的背书。
无担保背书没有责任担保的效力,其背书人不仅对于直接的被背书人,而且对于其全体后手,都不负担保责任。
无担保背书的权利转移的效力和权利证明的效力,则与一般的转让背书相同。票据法上是否认可无担保背书,依各国的票据法的具体规定而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认可无担保背书,中国《票据法》对无担保背书的效力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