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俏像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44:54
甲到影楼拍照乙拍的。那甲对那张照片有俏像权,乙有著作权。后甲允许乙将这照片做橱窗展览。再后来丙看上了,向乙买了这张照片并用于产品包装上。

那乙卖照片给丙的行为,侵犯了俏像权?乙有著作权,但不可否认照片上有俏像权,难道有俏像权,著作权人就不能卖他拍的照片?

再有就是照片上的俏像权许可,是应该是丙问甲是否许可在商品上适用,还是早在乙卖给丙的时候,就要征得甲的同意。为什么?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著作权人卖了照片获得价款,但是俏像权不是知识产权,他可以分钱吗?著作权人出卖这照片的行为应该合法吧。如否为什么?

丙要使用这张照片用在商品上要征得哪几个人的同意。为什么?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你混淆了一个概念,所以导致了你的问题,那就是:肖像权不是一个知识产权,而是一个人格权,是无形的。它并非依附在一个作品之上,而是依附在一定的人身之上,你不能像著作权一样把肖像权物化了。具体到你的案件,是这个人享有肖像权而并非这张照片含有肖像权。肖像权的主体是这个人,不是这张照片。

2、明确了以上的概念,我们来看这个案件。案件中,甲对那张照片有肖像权,乙有著作权这是无疑的。乙卖照片给丙是他著作权的正常行使,是合法的。但是这里的特殊性在于,这张照片里头是一个人,而这个人是有肖像权的。那么乙就必须给他一个肖像权的补偿,除非他们事先有约定。反过来想,如果乙拍的是一个风光片,里面没有人,也就没有肖像权了不是?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在这张照片上是并行不悖的两条线,但是肖像权作为人格权,足以阻却著作权这个知识产权的行使。

3、买卖的行为是一种牟利行为,我们民法上规定只要牟利就涉嫌侵犯肖像权,这种情况下就要征得照片上的人的同意了,而将照片是用在商品上又是一种牟利的行为,同样还要征得其同意。

4、乙卖了这个照片,说给甲“分钱”是不恰当的,因为甲不是知识产权人。应该是乙出卖自己的照片获得知识产权的收益,但同时为了使这个知识产权能够正常行使、不受这个照片上含有的肖像权的阻拦,而必须给甲一定的补偿,用以达成使用(肖像权)协议。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