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利拒绝这个工作安排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4:57:07
总公司分配我到下属分公司工作,此前我在总公司财务部任会计。分公司末设立单独的财务部门,是和综合办公室设立在一起,后来领导安排我为分公司的会计,还安排我兼任综合管理员(文秘之类的),可是工资确和其他普通职工一样,公司本部有10多人,全部都是专责,就我还要兼任,我跟领导说只做一个人的事,他们不同意,这样我可以直接拒绝吗,有没有类似的规定之类的!
最好有文字条例 ,我认为会计就算兼职也应该是兼跟财务有关的方面吧,如果是财务方面的我兼职没关系,可是办公室文秘好象跟财务完全没得关系吧!

我劝劝你吧,在任何一个单位,身兼数职的可能性都是有的,法律上是没什么明文规定的。
其实,如果你感觉这个公司发展前景还不错,如果工作不算是很累的话,我建议你接受这样的工作,因为无论你做了,领导或多或少的都会知道,而且如果你做的工作只有你一个人会做的话,你一旦离开了这个公司,公司就会玩不转,那时候就是你该涨工资的时候了。
如果工作的确很累,你觉得公司发展前景一片渺茫,那你可以离开这个公司,另谋高就。

如果你还年青,就接受吧.

自己的见识只有经历了才会有长进.年青时做得多点、吃得了亏对自己没有坏处。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必备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变更你的工作岗位,应当事先与你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2、依据上述规定你完全可以拒绝,但今后的日子就不好过了,实在不行就此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单位不支付,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