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程序中的异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6:27:45
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拍卖公告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之后拍卖公告是否中断?若法院对异议不予支持,公告时间应重新计算还是在原来的时间基础上继续?
急需回复!!!!!

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是拍卖活动的最基本原则,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都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财产所有人对拍卖行为若有异议,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向拍卖行所在地的拍卖协会投诉,还可以向委托法院和执行法院反映情况,提出异议。委托法院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并最终确认该次拍卖活动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相关利害关系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2、提出异议之后拍卖公告不会中断,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前者是法院的,后者是拍卖行的。只有拍卖行接到法院的终止(中止)拍卖的通知后,该标的的拍卖程序才会停止。
3、同理,法院对异议不予支持时,拍卖公告的时间不受任何影响,按公告内容实施。如果法院发出《终止(中止)拍卖的通知》后,再出《再行拍卖通知》时,拍卖行须重新公告,重新启动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