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在买保险的时候 填写祖父母或父母是否曾得过有什么癌症,等 填写这些有什么后果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5:59:18
我在买保险的时候 有个表格是问身体状况的,其中有一项是 是否家中祖父母,父母,直系亲属曾患有癌症,...等遗传性疾病,是否在60岁之前过逝 我那时填父亲得过 但是我父母和周围的人都不让我写 现在我想问下专业人士 这个应不应该写 写了有什么后果吗 会不会不赔钱什么的?

投保人告知义务(有的国家保险法上称之为说明),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告知义务产生的根本依据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需要。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初始权利的界定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最佳社会安排的选择要有助于减低交易成本。总之,要考虑总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保险法中告知义务制度的设计就体现了这种要求。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所需的重要事实从理论上将有两种途径,一是保险人通过自己的调查获得,一是依赖投保人告知。投保人对所保险的风险情况显然是比较了解的,让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减低交易的成本。因为保险人通过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可以获得相关的信息,这样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调查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间接地,投保人也可以少交纳保险费。

  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陈述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即如实告知。从性质上看,这种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义务,因为这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它是法律加之于投保人的合同设立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它不能成为保险人请求投保人履行该义务的基础;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只能在违反此义务时,对义务人课以一定不当利益之法律上的拘束,以收间接强制其行为之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即只要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主要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全面告知(因为投保人过失或者疏忽而没有告知的,投保人仍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并不要求他们告知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吻合。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判定危险或是否接受保险至关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保险人也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或拒赔。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对保险人的询问予以回答或者说明,供其决定接受承保或决定收取保费的高低。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已确定,投保人即使又得知有关重要情况,也不负有告知义务。但在合同订立后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时,或保险合同有必要续展效力时,有任何影响风险的新的事实存在,投保人仍应就有关事实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