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法 (韩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4:54:29

http://www.whchuguo.com/zhengcefag第1章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法用于规定进入大韩民国或从大韩民国出境的所有国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滞留管理及难民认定程序等相关事项。<修改1993.12.10>

第2条
: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修改1993.12.10>

1、“国民”指大韩民国的国民。

2、“外国人”指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2之2、“难民”指根据难民地位相关条约(以下称为“难民条约”)第1条或难民地位相关议定书第1条规定可适用难民条约的人。

3、“护照”指大韩民国政府、外国政府或有权限的国际机构颁发的护照或难民旅游证书以及其他可替代护照的证书,是大韩民国政府认为有效的证书。

4、“船员手册”指大韩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颁发的、用来证明船员资格的文件,可等同于护照。

5、“出入境港”指可出境或入境的大韩民国港口、机场及其他场所,是根据总统令规定的地方。

6、“驻外公馆长”指驻在外国的大韩民国大使、公使、总领事、领事或履行领事业务机关的机关长。

7、删除<1999.2.5>

8、“船舶等”指在大韩民国和大韩民国以外地区间运输人员或物品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及其他交通手段。

9、“乘务员”指在船舶等的工作人员。

10、“运输业者”指利用船舶等运营事业的人员以及为他代理通商事业交易的人。

11、“外国人保护室”指为根据本法保护外国人而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出入境场所设置的场所。

12、“外国人拘留所”指为按照本法保护外国人而设置的设施,是总统令指定的场所。

13、“出入境违法者”指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