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中原告手中的证据应在何时开示给被告?开庭时才开示的做法没问题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9:13:10
原告拒不向被告提供证据材料的副本,有何问题?庭审之后被告该怎样应对?
是否构成“证据突袭”?

按有关的证据规则,双方可以商议庭前在法院主持下的证据交换时间,如协商不成,只能在开庭时举证。实践中法官很少给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当然,如果在开庭时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没有说全面,在开庭后仍可以按书面代理意见方式提供给法院供参考。
其实,在庭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阅卷方式去法院查询对方提供的证据情况。
实践中类似的举证期限在法院并没有严格实行。

原告应该在起诉时就提交证据材料的 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 现在民事诉讼法已经不再支持证据突袭了

如果原告在举证期限(一般为受理后30天)没有提供证据 而在庭审提供的 你可以以过举证期限为由 不予质证 一般法院均会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 在实际庭审中 并非每个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法院都会支持你不予质证 遇到那些可能影响到最终判决的关键性材料 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进行质证 遇到这种当庭提出的证据 如果法院一定要求质证 你可以要求延期质证 也就是 先拿回去研究清楚 等下次开庭再提出质证意见 法院一般都是会允许的

1、在开庭后法庭调查过程中出示原件;

2、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如果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将承担败诉风险。

《民诉意见》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据规则》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