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否要求要给未出生孩子母亲的营养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9:15:05
男女算是非法同居关系,由于男女感情不和,怀孕三个月后,女方把东西全拿会娘家,却回来要孩子在出生之前这段时间的营养费,请问,从法律角度上是不是必须给?给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对于这样的事协商解决吧!

个人认为至于营养费可以等孩子出生后,实际产生了类似的费用之后再协商解决为宜。

无需支付。法律并没有此项规定。只是从道德的层面出发,应适当的照顾而已。

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可以适当给点,如果不给也不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