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的范围:究竟是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还是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8:32:09
如果派出所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超出范围,那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谁?
如果没有超出范围,那被告是谁?

派出所可以做出的罚款决定范围是500元以下,补充:
1、伍佰元包括本数
2、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他法律规定罚款无论数额仍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
3、顺便鄙视一下楼上那个LIWHEN58,宁可胡说不能不说

派出所小民警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因此,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权限是警告及500以下的罚款。
不管派出所做出具体行政处罚超出不超出法定的范围,因为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单位,不是具体行政机关,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

下面回答的不对,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如果只是幅度越权比如派出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你被罚了500觉得太高了、最多300 或者罚了10000 都是幅度有错 那被告应该是派出所 复议的话复议机关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机关(公安局)或者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如果是种类越权 比如直接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的限制)、 被告就应该是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公安局)、复议机关是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厅)

派出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的范围:是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无论是否超出对派出所所做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均为上级公安局。

楼上有几个哥子似乎说错了,派出所有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法律授权的,所以派出所作出这样的行为是以派出所的名义,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