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哪些判决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25:00
如果程序违法是不是应该判决撤销?但有些为什么会判决无效呢?

你好
1.你的问题相当具有代表性,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有效。可撤销,和无效三种
有效就不说了。
2.对于撤销,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和依据发生变化,可以撤销。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撤销
3.对于无效,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要件有缺失。
比如在罚款时,不告知行政相对人(被罚人)事由,或者不听取行政相对人(被罚人)申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希望能帮你解惑。

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为撤销,二为无效。无效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到未接受过专门教育的一般公众都认为其无效的行为。主要有:违反专门管辖的;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如必须用证书作出的未颁发证书);内容违反法律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在决定书中不能获知作出机关的。
一般而言,程序违法并不属于无效的情形,在大陆法律和中国一向对程序违法监督较弱,所以程序违法一般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程序违法就是无效,例如不出具省级的票据,不听陈述,不告知处罚原因。所谓行政法学的无效行为需要判决就是中国法律不切合实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