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需要向所在社区做工作报告吗?如果需要,其具体根据是什么?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57:46

城市居委会需要向所在社区居民做工作报告,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像其他我国的行政机关一样有严格的组织方式和活动规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是,报告工作不一定要采取固定会议上做工作报告的形式。可以采取大事时张贴工作项目、进行黑板报宣传等等方式。而且,实务上能够定期开起居民会议的社区也是凤毛麟角。目前在我们国家,居民会议的普及力极低,“报告工作”也就十分少见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采取固定会议上做工作报告的形式。可以采取大事时张贴工作项目、进行黑板报宣传等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