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进项税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0:24:01
由于进项票太少,销项票太多,想找同行的熟人开点进项票(当然是做全套的,会签正规的合同并交印花税),请问几个税点比较合理!谢谢!

请问:现在的行情一般是多少个点范围内。谢谢!

请读一下这段: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监管制度,又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造成国家应征税款大量流失。2.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虚开发票行为会破坏税收监管制度,造成大量税款流失,仍实施虚开行为。3.客观方面虚开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中生有,在根本没有发生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然后用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另一种是把客观存在的商品交易予以夸大,虚增交易额,以骗取税款。其犯罪行为又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1)为他人虚开。是指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等,而为他人开具虚假和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最为常见。(2)为自己虚开。即自己给自己开具虚假或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多见于己方控制了多家企业,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在为他人虚开或有其他违法货物购销之后,为掩盖自己的违法活动,往往需要找其他单位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予以充抵,这种现象也比较普遍。(4)介绍他人虚开,即在开票人与请求人之间沟通撮合,多见于共同犯罪中。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如果虚开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刑法和现行司法解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标准何为“特别重大损失”等情节,没有具体规定,在办案中可以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黄振池利用广东浪登集团有限公司和另外虚假成立的九家企业,在无货交易,主观上明知行为逃避了税收监管,会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公司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其行为属于无中生有的虚开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振池在主要为别人虚开的过程中,为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骗取税款抵扣,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2497782.5元,属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