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怎么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4:38:20
我和孩子他爸,结婚四年,育有一子,孩子现在一岁八个月。夫妻常为一些锁事吵架,致使感情完全破裂,孩子他爸是个大孝子,他老妈说一不会说二,在他的观念里:老妈永远是对的,如果错了请参考第一条,老婆必须无条件服从老公,要嫁鸡随鸡,不能有任何怨言,更不能说他老妈半句不是!否则打骂老婆是他的强项,我个性倔强,只认理,为此总是吵,吵个不停,真的真的不想再过下去了。我们两个都想要儿子,但是他没有耐性带孩子,也常打骂孩子。只能交给他父母带。他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也没有固定的生意,也无积存,他父母有三四百元的退休工资。他父母身体都不好,他父亲有慢性咽喉炎,他母亲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头痛病。我,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在事业单位上班,每个月工资差不多3000元。但是是小三阳携带者。儿子却是健康的。我没有父亲,有个母亲,我母亲没有任何收入,在农村帮二哥带小孩,大哥大姐是教师,他们都已婚,小弟也有工作,我们两个都没有积存,刚买的商品房还没入住,尚欠几十万的房贷,这房子我不想和他争,所以没有任何财产分割。甚至我不要求他给孩子抚养费,唯有儿子的争执。他还恐吓我,把他逼急了,他有办法让我永远也见不到儿子。这种情况下,儿子判给我的机会有多大呢?我该如何做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