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不续约的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4:49:23
我在现在单位工作了3年 合同从2006年9月20日到2009年9月20日,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
打听到公司不准备续签了,可现在离到期很快了公司也没有通知我不续签。
请问:
1.我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是不是根据新劳动法2008年1年补偿一个月,2009年超过半年未到1年按1个月算,共两个月补偿?补偿的话是不是按整个3年的平均工资算?
2.公司到现在也有没有通知我不续约,如果最后临时才通知的话,我能否拿到
额外补偿?听说单位不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约的话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要再补偿一个月,还有一种说法是要双倍补偿,我是上海的,上海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样的?
请懂法律的朋友指点,万分感谢

一楼的说法不对,合同到期不续约单位是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一般都是提前几天提出来的.

1.合同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即补两个月工资.

补偿的话是不是按整个3年的平均工资算?
因为<<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约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就对此作了调整.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算起.

2.你所说的额外补偿应该就是指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上面说过合同到期不续约是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所以不存在.

双倍补偿是指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但合同到期不续约是合法的.

PS:如果,我是说如果,等到9月20日单位还没提出不续约,而在9月21日后就形成自动续约了,如果此时单位提出解除,经济补偿金就从06年开始计算,如果形式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就双倍计算.

公司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不会担心,看来应该是小道消息,安心做吧.如果是合同到期,公司提前通知你不续签的只能获得一个月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