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16:50
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具有被选举权吗
如果具有被选举权,那么是否可当选为人大代表?如果在具体的选举活动中,有具体规定服刑人员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那这个规定是否违宪? 再者,服刑人员并不绝对是思想政治素质不高者,比如因见义勇为而防卫过当入狱者。同时,作出具体规定服刑人员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机关是否有权力做出这个违反宪法的规定?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可见,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有被选举权。

在村委会选举中,正在服刑的人员(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是不登记为选民的,也就是说他们在这个村中根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他经选举委员会研究、公示、村民同意,丧失参政议政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常年不在村中居住的人也可不登记为选民。
在国家各级政府选举过程中,在法律层面上,只要没被剥夺政治权力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过这些服刑人员的选民资格是在监狱登记的,而不是在他们的原居住地登记的(因为凡服刑人员他们的户口都必须迁到服刑地),所以即使他们有这些权力也无用,最多能给他们的监狱长划上几票,其他的想法想也白搭。

一切的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以下人员不具有政治权力: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力的时间为刑满后的附加时间。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有,未剥夺政治权利.是有著作权,继承权,被继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