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么理解,有点看不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2:58: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请问第二款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怎么理解,有点看不懂?

比如说A是债权人,B是原债务人,后来B把债务转让给了C,那么就相当于A是C的债权人,诉讼时效从转让通知到达A时开始重新计算。而如果在承担债务时,B仍然承认债务,也就是说B承认A是其债权人,否认C欠债,那么B应该通知A,诉讼时效从通知到达A时开始重新计算。第一款是说转让债务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第二款相当于再次转让债务,那么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很简单,债务承担的话,原债务人需承认存在此项债务,未构成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构成的,那么时效产生中断,当然,此项债务承担针对是债权人同意的情况,或债权人寻求的债务承担者。


什么地方不懂啊

就是字面意思啊

找个案例就看懂了,哈哈

说的很明白啊,哪里看不懂呢?说明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