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法律人,在我国法律可以优先于基本法适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14:01
问:“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律师是否可以看到整个案子卷宗,包括可以看到案子当中涉及的每个人的询问材料?”有某人回答:“根据新的律师法,检察院有的全部卷宗材料都可以看,律师可以去阅卷.当然以前的法律规定是不给阅卷.”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普通法。那么,请各位法律人赐教,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律师可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之规定,而象某人回答的那样“根据新的律师法,检察院有的全部卷宗材料都可以看,”直接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检察院有的全部卷宗材料?

1、《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该条并未对一般法律与基本法律作出位阶区分,因而不存在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法律效力高低的问题。
  2、《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而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同一机关”?《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部分职权,所以应认为两者属于“同一机关”。
  3、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而依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应为: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 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即使是律师法也要分阶段,只有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也就是法院给辩护律师起诉书副本之后才能查阅摘抄全部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