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反倾销措施中价格承诺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55:40
我长话短说:
我国《反倾销条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可又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也就是说在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就算作出承诺也是白费的,因为法律不允许在初裁期间商务部接受,这两个法条写的还有什么用?简直自相矛盾,废话一样,谁给我解释一下,给30分

反倾销(必须已经造成了损害)。
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调查起60天后,不超过4个月,最长9个月),临时税、担保。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商务部初裁前不得接受价格承诺,商务部自主决定接受,商务部可建议但不得强加价格承诺。最终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不超过倾销幅度、特殊情况可追溯。最终税和价格承诺5年,经复审可适当延长。
价格承诺相当于商务部说你错了,你承认:哥,我错了,我改。
但商务部说:我得初步认定你错了才允许你改,要是你没错那不成了欺负你了?要是你错的大发(错的离谱),改的幅度小那不就没效果了?
说白了价格承诺是你自愿的,人家可接受可不接受;但反倾销税就是强制的,只要你进口你就得交钱。这其实是个选择题,如果你没有价格承诺,人家是单选,就是反倾销税;如果有价格承诺就是增加选项了嘛,还是有存在必要有其合理性的。
我把我压箱底的讲义都拿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