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手:请问该说法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9:03:01
我在一司法考试的讲义中看到一种说法:如果是检察院使用立案监督权立德的案,审判环节简易程序,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
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当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法,还有那一系列的解释和规定

2003年《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由此可见,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只有两类是“应当”派员出庭的:
1.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就是您说的“如果是检察院使用立案监督权立的案”。法理:我想一是广义的司法责任原理,二是检察院的监督权。
2.检察院自己认为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