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作为设计方应客户要求,谈合同的同时开始设计并交了方案后,对方突然说不用你们了,合同没成立不能给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8:42:01
合同总价款为10万,已完成的工作量过半。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对方也一直未付!我们苦干了6个星期。

发生这样的情况,楼主确实有些大意!不过对方即使钻了个空,但也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对其要求索赔!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如果你们已经签订了合同,那么合同不因为对方的不使用而无效。你们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合同的要求,对方如果不是明示了一定采取你们的设计方案,是有权利不选择你们的设计的。但是即便如此,他们仍需要负责设计费用。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实际达成合同,且你方实际履行了合同,则对方违约,你们可要求赔偿损失。

"作为设计方应客户要求,谈合同的同时开始设计并交了方案",你方有证据证明是应他们要求开始设计吗?如果有应该主张合同事实上成立了。如果没证据,那么对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