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年以后成立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0:09: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文件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2002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办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从2009年开始新成立的企业主要交增值税的所得税在国税交,主要交营业税的在地税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