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6:32:45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2)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3)用贸易出口外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4)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无期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