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说没有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4:50:08
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个《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在24小时内向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告,未按规定向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我单位职工只是手指骨骨折,医疗费用只有400多元,当时发生后给他单位打几回电话总是没有接,就没有及时报告上,认定书下来后去报销,说没有及时报告,不给予报销药费。是否合理?谢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又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的规定:“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因此,社保局不报工伤医疗费用是正确的。
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 是劳动部门权限
没认定下来 怎么能随便 要求 工伤险给付!
你按规定 报 让他们出书面 不受理 或者 拒付 通知书€!
什么也不给 闹到区委 你陪着!区长信访日 有吧!
这是经办人员 要好处呢!
企业对员工负责了 ,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拿义务 当权力 信访之!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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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 国家规定 企业 和 个人的时间 还没那么 苛刻呢!
要是说 工伤认定下来的 24小时 要向保险 汇报 也是劳动部门 的时间接洽!
企业怎么能掌握 政府劳动部门 工作时间!企业无此义务!
让去拿 就去 也许前天就 认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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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
让我说中了 就凭这句 它这规定就 没啥用
企业能自己认定是 工伤么?那要法律规定 由劳动部门 认定还有意义么
部门规章 不能违法
一个工伤险 我还不知道是工伤不是呢 怎么24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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