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私自生产爆炸物 但无构成伤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8:12:52
请问 私自生产爆炸物 被人取报 但没构成人员伤员 被公安局逮捕 请问一般怎么判刑?几年?或者通过罚款可以解决问题么?急 在线等待解答!!谢谢!!

要看生产爆炸物的数量,《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如果数量不够刑事处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或者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