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陪审员是怎样确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7:29:08
审判员、陪审员是怎样确定的?
被上级法院驳回时,被告、检察官、法官是否都有抗告权?
抗告能有几次?更裁能有几次?
请教一楼:

如果上级法院发回更审/更裁,下级法院为何不能抗告?

上诉、抗告,不是一回事,不能等同。是否咱们的法律不加区分?

法院能否自身告发?

法官可以斥责检察官吗?检察官可以抗拒法官吗?

如果法官滥权了,检察官又能如何?

法院如何确定承审法官?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机制)

谢谢。

再次谢谢一楼。

其实本人只是对各国法律的结构性的荒唐之处,进行比较,增长一点知识。

特别是在一国讲得铿锵有力,正义凛然的法条,到了另一个国度却显得如何荒诞不经,啼笑皆非。

纵观各国,这样的法条比比皆是,这样的法庭判例俯拾即是。

各国法律的构成如何的缺乏人类的普遍公义?苟且偷生、屈服淫威、习非成是的人类何其不幸??

各国律师的职业如何的缺乏社会的普遍尊重?玩弄法律、出卖正义、毫无人性的律师漫山遍野!!

滥权的调查员、检察官、监察官、法官,白天道貌岸然,黑夜狼狈为奸,到处都是,各国皆是!!

再来复习下
只有检察院有抗诉权
审判员的确定由审判的法院确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上级法院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驳回当事人请求 而非驳回下级法院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 当事人有权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裁判 当事人有权在6个月内以有新的证据或者事实提起再审程序 再审之后还可以上诉 没有新证据 遵循两审终审原则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起诉
检察院抗诉的除外

我所说的是中国的诉讼法(不含港、台英美法域) 抗告我只在课堂上听导师说过一次 似乎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词 我中国学生 学习中国法律尚不明白 其他国家更无暇去看

个人感觉你的说法片面 过激 毫无根据 就像蒙着眼睛摸大象 摸到什么就觉得法律其实就是这样 只有经过专业的学习 能够初窥法律殿堂之门径 才能对一国的司法制度又所了解 否则 都是妄言 任何国家肯定存在着司法腐败 但是 我相信只要是极少一部分 因为诉讼法的存在 就是为了限制公法域权利的行驶
“各国法律的构成如何的缺乏人类的普遍公义?苟且偷生、屈服淫威、习非成是的人类何其不幸??
各国律师的职业如何的缺乏社会的普遍尊重?玩弄法律、出卖正义、毫无人性的律师漫山遍野!!
滥权的调查员、检察官、监察官、法官,白天道貌岸然,黑夜狼狈为奸,到处都是,各国皆是!!”云云 绝对是妄谈 好听点叫胡说八道 你看不懂某个判决 并不代表那个判决就是错误的 要是一个法盲都能分析出法律理性分析 那咱学法学的还有什么存在意义 全部陪审团来行驶审判权了 要法官干什么 你的看法有点想这样 我不懂微积分 所以我不知道它的用处 所以我看了一些简单的著作以后 觉得 微积分没用。。。。。呵呵 滑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