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不能设定的范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00:44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 法人 或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时候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我想知道者四个方面具体的例子,只看这四个很难清楚生活中哪些例子属于这样的!

还是比较多的,只是看起来在普遍了,所以可以大家没有发现。
(一)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由于自己能够解决,所以也就不需要像消防安全一样需要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二)大多数商品的销售,市场机制完全能够自己解决也就不需要像烟草、食盐一样专营。
(三)某些行业的商品质量标准一直都是在发挥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如自行车行业标准、啤酒生产企业对啤酒瓶安全的标准等等。iso系列认证就是一种行业标准。
(四)行政机关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管通过事后处罚完全可以解决,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事前的产品销售准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