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2:58:30
我是经商的,我现在用的欠条格式是:
欠条
今欠某某货款 元,大写:十万 万 仟 佰 十 元,定于: 年 月 日前归还, 逾期不还者按4%利息计算。
欠款人: 某某
欠款日期: 年 月 日
请问这样的欠条格式符合法律规范吗?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还有更好的,更符合规范的欠条样式?
知道的请告诉我下,感激不尽!

欠条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是其中的利息不得高于银行的2倍。
同时,最后一次催讨的时间到现在不得超过二年。

你的这个欠条还是比较正规的,但是有两个问题。
1、注明还款日期的话,就会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就是说逾期不还款就要在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期的话,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2、最后一句应该这样写:逾期不还者按4%利息(月息、年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
3、别人欠你钱的话,可以再加上以什么财产抵押,同等价值的房产最好,车辆等不大合适。
你自己再看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