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比较棘手的担保法律问题,请高手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4:52:14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均没有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问题,按照《担保法》2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有追偿权。
履行费用,从约定,无约定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按交易习惯(主张方举证),无交易习惯合同有关条款。如果前面的几种均无法解决,由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来承担履行费用。履行义务的主体当然是债务人,所以保证人肯定会有追偿权的,除非保证人对债权实现存在过错才可能自己负担。